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事项编码:11100000717835929G1000165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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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理条件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国家铁路局 行使层级 国家级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咨询方式 电话:51897999、51897678;国家铁路局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nra.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10)51897648 电子邮件投诉:jgjw@nra.gov.cn 信函投诉: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机关纪委 邮编:100891
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室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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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材料填写样本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必要性
补办说明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合法的批准文件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变更事项说明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近5年产品主要运用情况 (含因产品质量造成责任事故的整改情况) 和许可条件变化情况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企业简介 (含企业资产、 股份构成、 资质情况、 生产经营基本状况、 产品主要运用业绩等内容)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科研立项 (组织) 单位、 知识产权所属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技术评价合格的证明文件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拟生产的产品目录、 设计图纸目录、 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 行业、 企业标准目录申请人自备6份必要
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 产品运用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声明材料。外委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能力;申请信号软件和系统集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还应提交硬件生产企业名录材料。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申请人自备0份必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自备2份必要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自备2份必要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查表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受理条件

属于国家铁路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二条:“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讯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