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铁路机车无线电台设置审批及电台频率使用许可事项编码:11100000717835929G1000165003000
我要收藏- 基本信息
- 办理流程
- 办理材料目录
- 受理条件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国家铁路局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咨询方式 | 电话:51897999、51897678;国家铁路局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nra.gov.cn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010)51897648 电子邮件投诉:jgjw@nra.gov.cn 信函投诉: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机关纪委 邮编:100891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室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机车电台专业维护人员情况表,如电台设备委托维护的,审查受委托单位机车电台专业维护人员情况表 | 有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等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材料复印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机车电台用途及功能说明材料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机车电台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机车电台设置申请表 | 有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频率使用许可或批准文件复印件,使用铁路专用频率的除外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机车电台执照 | 无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机车电台执照 | 有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铁路无线电台站设置和频率使用审查表 | 有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合资、地方铁路使用铁路通信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接轨站所属铁路局和该合资、地方铁路属地铁路局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进行科学试验需临时设置无线电台(站),所在地铁路局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系统组网方案,设台数量和固定台站的站址,台站主要技术规格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磁环境监测报告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运用交路(需要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科研技术方案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立项批复文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操作人员的相关资料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使用设备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铁路无线电台站设置和频率使用审核 | 无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铁路无线电台站设置和频率使用审核 | 有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受理条件
属于国家铁路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收费标准
无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2号)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2号)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六条:“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