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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5-16 09:57
来源:国家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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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管、推动轨道交通“四网融合”和铁路高水平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2号修改),国家铁路局修订印发了《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规〔2025〕14号,以下简称《细则》),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有关部门、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现行《细则》自发布实施以来,在鼓励铁路装备科技创新、督促企业执行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域(郊)铁路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对高水平安全要求的不断提升,原有许可范围已难以适应行业监管需求。此次将GSM-R通信设备、市域(郊)铁路CBTC和LTE通信信号设备纳入许可管理,旨在为轨道交通“四网融合”提供制度保障,强化安全关键设备监管。
新《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一是新增市域(郊)铁路信号设备6项。包括市域(郊)CTCS制式列车运行控制系统ATP车载设备,市域(郊)CBTC制式区域控制器(ZC)、数据存储单元(DSU)、ATP/ATO车载设备、列车自动监控设备(ATS),市域(郊)铁路CTCS2+ATO制式/市域(郊)铁路CBTC制式车站计算机联锁等设备。二是新增铁路通信设备5项。包括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中的铁路移动通信中继设备、铁路移动通信基站,铁路LTE移动通信系统中的LTE基站、车载电台、车载接入单元(TAU)等设备。三是对相关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要求同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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